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

序言: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员工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可以终止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案例:邱文于年9月15日到中恒公司上班,入职点心部,并订立一份员工入职表,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元。年1月9日中恒公司正式成立并取得工商企业法人执照。期后中恒公司一直未与邱文签订劳动合同。邱文于年2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恒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高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年4月19日作出肇高劳人仲案字()29-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中恒公司向邱文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元。法律分析:一、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邱文已于年9月15日入职中恒公司工作,并签订员工入职表,期后一直未与中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中恒公司应当向邱文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直到年2月28日邱文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即自年10月15日至年2月28日共4个月零15天,按每月元双倍工资计算为元,为此对邱文的该项请求该院确认为中恒公司向邱文支付双倍工资元。二、关于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邱文签订的员工入职表中已明确了加班、假期待遇的计算,已经包括在实际支付的工资中,且中恒公司出示了加班补假及加班费的计算,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邱文对其加班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为此该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案中,邱文于年9月15日入职中恒公司,但中恒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邱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审法院关于中恒公司应自年10月15日起向邱文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差额工资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结语:公司如果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但劳动者要注意把握仲裁时效,最好不要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注:本文系作者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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